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名 称: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仔细履行职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 75%以上,其中桥梁、隧道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 100%
第二章 从业单位质量管理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中心试验室(若无条件的,可利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室和公路工程施工场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中心试验室由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