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根据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 3%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 1 年的,交存标准可根据年度工程款预算的 3%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 1 个月的工资总额
1 年内发生 2 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 2 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 5 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 5 个工作日内,持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