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的运单
第三条 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运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系统使用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
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
(一)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审验和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货物类别相符
(二)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货物类别相符
(三) 驾驶员、押运员按企业规定,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内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四)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并在检验和审验有效期内; 拟承运货物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五) 随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