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4 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6 号)第十四条
许可范围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位于烈度分界线附近的一般工程,跨越复杂地质构造单元的大城市、大型厂矿、新建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中国地震局委托的项目的初步审查
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表;(二)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具体办理机构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备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二)省地震局震害防备处进行形式审查,提出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意见,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省地震局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采纳会审或函审方式在 10 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委托机关;(四)省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该建设工程的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在 10 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申请人;(五)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局初审后,报请中国地震局评审和批复
准予许可方式批复文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0871)574708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