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有 2 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与所涉的案件有关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决定。本单位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章 调查及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向本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八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提请立案.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九条 提请立案调查的业务处(科)、室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请立案调查的业务处(科)、室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依法取得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和人证材料。 (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