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法律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常常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进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养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进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加,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法律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进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进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仔细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