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化推动执法法律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25〕240 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25)、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实行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法律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别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