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25 〕23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 法律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满分 1000 分 , 考评分数 900 分以上的为一级, 700 分至 899 分为二级, 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 企业的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 运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 三级企业的考评
以上 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本 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 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 考评
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 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考评机构根据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 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
考评机构应建 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