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进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动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5〕24 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进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25〕5 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根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25〕11 号)核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进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25〕10 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进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进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进展情况,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进展。 第六条(优先安排供应计划的行业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产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