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1
目的 公司对产品的标识进行管理,以防止不同产品之间混淆,误用
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可追溯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产品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
1 生产部负责采购产品的标识,负责生产过程中做好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负责产品批次管理工作,对产品实现过程实施批次管理
2 技术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工作,明确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3
3 质量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状态标识;3
4 生产部负责采购产品的标识及标识移植
5 生产部负责所属区域内产品标识和维护管理,负责产品的分区摆放
1 采购产品的标识 采购产品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构件等
采购产品进入工厂车间后,生产部负责将其放置于待检区,由生产部人员向质量部提出报检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经质量部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生产部按不同类型的采购产品分别进行标识库存
1 原材料的标识 4
1 存放于库房的产品用挂牌方式标识规格、型号,型材、钢板在醒目位置用油漆注明其型号、规格
2 所有采购产品应存放于固定货位,以区、排、架、格标识,生产部在库存卡上注明
2 外协件、外购件用标签标识名称、规格、型号
1 对外协、外购的关键件、重要件按 4
2 进行标识
3 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由质量部检验员放置于不合格区域,生产部按 QG/LIFT 04-202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2 成品标识 4
1 完工后的成品由综合部放置于待检区或放置待检牌,交质量部检验员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放置于合格区或放置合格牌,并在“生产卡”上由质量部检验员签章,综合部办理入成品库手续;检验不合格品由综合部操作人员放置于不合格区或放置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