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编 号 : 产 权 转 让 委 托 合 同( 适 用 于 转 让 方 委 托 转 让 经 纪 )江 西 省 南 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制2025 年 10 月合 同 使 用 须 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在交易中心执业的产权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受托双方选择采纳.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协商自行约定。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根据《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标的企业:(仅适用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享有的股权所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七、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相关服务酬劳。八、基本费用是指受托人代理委托项目的必要办公开支。成交后,此费用冲抵交易佣金;不成交,此费用不予退还。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本合同于 200 年 月 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 签订: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 册 地 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话: 邮 编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 册 地 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话: 邮 编 :鉴于:1.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为 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注册证号: .2.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依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交易中心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格和能力。3.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