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节 人力资源部内部管理制度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二、人力资源部议事(会议)制度三、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节 哈医大四院人事工作规章制度一、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二、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请 假 制 度※※※※※※※※※※※※※※※※※※※※※※※※※※※※※※※※※※※※※※※※※※※※※※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进展,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其待遇1、探亲假(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假如有特别情况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我院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5)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6)归侨和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按(82)侨政会字第 011 号文件执行
(7)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避孕节育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2 天
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 20 天
如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 1 个月;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假按产假另加 14 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 15-——40 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假 1 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 40 天
(4)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晚婚、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