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SY—QW—03/A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页次1/9部门行政部版本A第一章 出勤第一条:员工正常上班为 8 小时: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如实施多班制,其上班时间以如下:8:00~17:00;晚班 17:00~24:00,上班者应准时前到场,下班者至少应延后 10 分钟以上下班,并确保做好交接工作善后工作整理环境后,方得打卡离去
第二条:上班时应按公司规定之服装及佩带识别证后,方能打卡离去
第三条:人员上班后应立即清点负责保管之财物、用具:下班时应自行清理负责之场地
缴交或清点成品、半成品,使用原物料及工具应予归定位,并关电、关水,才得打卡后取车下班
第四条:上、下班打卡1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如有代卡者,双方各以旷职一日为处,月累犯者,除旷工外并处记过处分2
记打卡,经单位二人证明,并由主管签认后,得取消迟到旷职记录,但每次扣 5元罚款,如有做伪证者,双方各处记过处分
当日视为旷工外,并记大过乙次处分
公司外勤人员(含出差、业务员公出、驾驶等)在外超过下班,得以电话口头向行政部门报于次日应送缴公出报告表由主管签章,补办下班手续,否则乃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迟到、早退1
超过上班时间 8 分钟以内,记迟到乙次
超过 8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内为严重迟到,除记迟到乙次外,并扣除半天(2 小时)工资
超过 2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除记迟到乙次外,并扣除半天(3 小时)工资
超过 1 小时以上 2 小时以内,除记迟到乙次外,并扣除半天(4 小时)工资
超过 2 小时以上,未在当日请假批准,一律以旷工半天处理
当月迟到、早退达二次以上者,无全勤奖
年迟到总次数每三次扣一天年终奖金,严重迟到每二次扣一天年终奖金
未经批准之早退,除按上述办理外,每次另计申戒乙
第六条:旷工1
未经请假或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