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范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 黑体字,每字高 24CM、宽 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 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 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张,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