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接待群众制度一、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根据每年安排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半年安排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季度安排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月安排乡镇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次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二、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般在各工作站内进行,也可以流动工作站形式在所在乡镇辖区内其他村(社区)和单位开展接待活动。三、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活动,由各工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时,各工作站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不少于 2 名。四、各工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原则上根据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八个步骤进行。工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各项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五、各工作站在代表接待群众安排前 3 个工作日,应在代表所在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六、人大代表在接待群众时应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应仔细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记录本》上。七、各工作站应根据接待群众活动主题或事先了解的群众诉求,积极邀请区政府领导,区职能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同志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现场参加接待、现场答复群众。八、居民群众对于以下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判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1、区人大及其常委会;2、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3、区人民法院;4、区人民检察院;5、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6、各乡镇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九、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十、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认为情况不熟悉时,可以向工作站联络员建议由熟悉所反映事项的人大代表协助受理。十一、人大代表依法受理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并根据《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群众意见建议处 理 办 法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对于在开展接待、走访活动后收集到的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应依法及时处理,一般根据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八个步骤进行。二、工作站应对收到的每一件群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