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 5 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获准开展妊娠 14 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