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曲颖 杨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 5—6 世纪的雅典。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15 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进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新中国成立后 1951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加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加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后 1982 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 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 10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判。"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和1996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3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3 人至 7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