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 XX 路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法律规范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XX 路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本市 XX 路两侧道沿以上、以行人通行为主的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点。第三条 XX 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市政管理局会商决定,并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对确定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原则及条件第四条 在 XX 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必须符合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科学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XX 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志的规格、式样、色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城市街区景观相协调.第六条 需在 XX 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禁止停车的隔离桩(墩)设施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联合勘察定点后予以设置。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 XX 路两侧人行道依法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一)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不小于 3 米;(二)人行道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三)设置停车泊位后不影响行人通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 (一)设置停车泊位后占压盲道的;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附近路段,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三)交通信号灯及四岔路口旁的两侧人行道板,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四)路内停车泊位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 200m 以内的;(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 以内的路段;(六)其它不宜设置的情形.第三章 申请设置第九条 XX 路两侧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备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条件的,可按本规定提出申请。第十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 (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 (四)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公安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