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5〕52 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www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〇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抢救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