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法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进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