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规范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确定责任会计; 2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
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
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 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
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 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推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
审核原始凭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