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解读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另一路径一、据以讨论的案例2025 年 8 月 1 日, 某房产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借款 3000 万元用于房地 产 项 目 开 发 , 约 定 2025 年 8 月 1 日 偿 还 , 借 款 利 率 为 年 息5%.2025 年 7 月 1 日,房产公司无力还款,遂致函投资公司要求以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屋抵顶所欠债务。双方经多次协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因房产公司无力还款,提出以房抵债的还款方案,投资公司考虑其实际困难,同意接受房产抵顶所欠的借款。房产公司以 25 套总面积为3400 平方米的房屋抵顶所欠投资公司本息共计 2800 余万元的债务。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将抵债房屋交付给投资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25 年 3 月,投资公司将房产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协助抵顶债务的 20 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5 套房屋中已有 8 套房屋已被房产公司出售他人。一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将诉争房屋以以房抵债方式交付给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协议和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协助投资公司办理剩余 17 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合同属于企业之间非法借贷故而无效、房屋抵债合同亦相应无效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主张其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借贷关系无效并不意味着房产公司无需承担债务,就其所欠债务房产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此前房产公司已经通过协议方式与投资公司就债务偿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 年 2 月,投资公司将房产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已经出售的 7 套房屋的相关损失,损失数额为8 套房屋的评估价格 3000 余万元.房产公司抗辩称投资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案审理中,投资公司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要求房产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3000 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以房抵债只是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了部分抵债房屋出售并继续私自转售抵债房屋的行为,造成无法将涉案房屋过户抵债的情况,其应对上述房屋对应的原债务部分进行偿还,并依法应给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二、需要探讨的问题以房抵债协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