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企业名称: 联系方式: 检查人:检查时间: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检查情况一、组织机构保障责任方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1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省政府 260 号令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1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 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省政府 260 号令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2
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省政府 260 号令第九条备(2)10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