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经过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方式猎取利润外,还可以通过采纳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法律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计量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内容的讲解参见本书相关章节.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关于控制的理解及具体推断,见本书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该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当被投资单位处于法定重组或破产中,或者在向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的长期限制情况下经营时,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可能无法实施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