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住宅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针对认定通过的住宅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合法持有上述住宅所有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述住宅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根据相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规定认定通过的住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一)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法律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五)电气管线破损
责任免除第五条 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一)雷击、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倒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火灾、爆炸、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哄抢、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住宅附近施工;(八)权利人使用不当或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