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电力使用者(包括转供用户)。 第三条 设备材料科是我矿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矿的用电管理、电力计量和电气设备的变更、检修、调试、试验。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我单位、我单位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五条 一次主变增容或改装,须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市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增容。 第六条 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请示,并到市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未经主管矿长、矿长批准,各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 第八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 。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 第九条 在配电所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条 每年要校核一次 10kV 配电所的继电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并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他电器、电控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每年由设备材料科组织统一校核审定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设备材料科负责全矿的电力计量统计工作。每月三日前报送上月能源报表。 第十二条 仔细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 第十三条 完善矿山供配电系统图,系统变化时要及时标注,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重新绘制。便于系统优化配置、系统运行状态分析及事故分析处理.第三章 矿山电力调度管 第十四条 矿山电力调度管理要保证供配电系统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尤其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2。 矿山供配电系统在最经济运行方式下运行;3. 系统内各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