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电力使用者(包括转供用户)
第三条 设备材料科是我矿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矿的用电管理、电力计量和电气设备的变更、检修、调试、试验
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我单位、我单位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五条 一次主变增容或改装,须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市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不得擅自增容
第六条 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请示,并到市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未经主管矿长、矿长批准,各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
第八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
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
第九条 在配电所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条 每年要校核一次 10kV 配电所的继电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并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其他电器、电控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每年由设备材料科组织统一校核审定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
设备材料科负责全矿的电力计量统计工作
每月三日前报送上月能源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