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监测作用,特制定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安队备案。 2、建立便携仪发放室,由通安队负责配备专人发放便携仪. 3、严格执行仪表强检标校制度,按矿制定的标校计划,按时送国家安全监察局授权的计量单位强检标校。 4、便携仪必须编号管理,通安队调校室负责建立台帐,并存档管理。 5、按《规程》规定,下列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采掘机司机。 6、便携仪发放人员必须对升井的便携仪及时检查、充电、 维护,每班要清理便携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7、严禁其他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8、便携仪每 7 天校正一次,由通安队调校室负责建立便携仪校正记录,并存档管理。 9、下列地点必须悬挂便携仪: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井下电气焊烧焊的地点。便携仪的悬挂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10、当井下便携仪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 11、便携仪使用完后,及时交还发放室,不得将便携仪私自存放在其他地方,严禁私自转借给别人. 12、发放人员不得私自向外单位人员出借,特别情况需佩带的,报通安队登记批准. 13、处 罚 ⑴ 凡丢失或故意损坏便携仪的,按原价赔偿;凡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便携仪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罚款 100~300 元;非维修人员私自拆开或调试便携仪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至 500 元. ⑵ 符合携带便携仪的人员入井时不随身携带的,一律按违章处理,每次罚款 50 元. ⑶ 为提高便携仪的使用效率,不符合携带便携仪条件的人员,入井时不得携带;特别情况确需佩带的,报通安队批准后,方可携带,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 ⑷ 便携仪发放人员必须仔细负责,凡是由发放人员不负责造成便携仪丢失或损坏的,由发放人员按原价赔偿。 ⑸ 凡因没有及时维护标校、充电或过充电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罚发放人员 50 元。 ⑹ 凡因发放人员私自出借到外单位人员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