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保安管理工作规定1. 目的为加强保安夜间安防工作的管理,减少或杜绝保安夜间睡岗现象,特制订本规定。2. 职责 保安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安保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物管部进行违规处罚和个人问责。3. 说明 本规定特指对夜间保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白天保安管理工作仍然按《保安员作业指导书》执行.4. 程序4。1 工作时段4.1。1 物管部实行“三班倒”的保安工作制,即:以清晨 8:00 ——- 16:00、16:00-——24:00、24:00-—-8:00,以确保保安员清晨下班后能够有充足的睡眠,而不影响夜间精神状态.4。1。2 保安队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实施“三班倒"工作制度,但需将夜间岗位设置及值班安排报物管部备案。4。2 值班要求4.2。1 夜间呼叫制4。2。1。1 要求各岗位在夜间 11:55 分后(至 12:00 分交班止),每 1 小时呼叫监控室一次,呼叫与被呼叫双方必须在《值班记录》上注明呼叫时间、须交代本岗后续跟进事项、呼叫双方各自签名等.4。2.1。2 队长在次日工作例检时,必须抽查头日夜间安保员夜间值班情况,发现安保员未在《值班记录》上履行夜间呼叫记录的或呼叫不应的,按未执行呼叫制、以违规一次论处。4。2.2 定时叫岗制4.2.2.1 要求每隔 15 分钟(物管部可根据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 60 分钟),监控室须使用对讲机呼叫各岗;各岗在收到监控室呼叫信号后,必须三声之内应答;三声之内没有应答的,监控室须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中作为睡岗现象记录备案,在次日早 9:00 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4。2。2.2 监控室通过监控屏幕发现有安保员睡岗现象的,应立即用对讲机提醒该岗;若对方不听劝阻的,须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中作为睡岗现象记录备案,在次日早 9:00 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4。2。2。3 对于收集到的安保员夜间工作违规问题,保安队长须在次日的《巡检记录》中以“违规处罚”形式报送物管部安保主管。4.2.3 巡视岗督察制4。2.3。1 要求夜间巡视岗的工作中除原有的安防巡检外,还应履行对各岗位夜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在其巡视范围内,发现安保员睡岗现象,应及时制止.4。2.3.2 要求凡巡视岗走到的安保员值班区域,应在该岗的《值班记录》上签名确认;安装有巡更系统的,须根据物管部规定的巡更路线进行巡更可不在各岗的《值班记录》上签名)。4.2。3。3 若发现有夜间保安员睡岗现象,而巡视岗不予制止的,双方都应受到处罚.4.3 内部查岗制4.3。1 夜间队长值班时,每晚至少 2 次到各岗位查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