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进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养,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 第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 ,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制度、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紧急情况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