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及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工作流程 一、备案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 二、备案范围: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我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简称枪支使用培训单位)。 三、备案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当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二)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三)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我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 30 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 30 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时应填写《湖北省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省公安厅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备案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开具备案回执。 四、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