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24 门卫服务 25 守护服务 36 巡逻服务 47 押运服务 58 随身护卫服务 79 人群控制服务 710 技术防范服务 811 安全咨询服务 912 保安员 913 保安管理人员职责 1114 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1215 保安服务的准备 1316 保安服务质量的检查与改进 1317 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14 前 言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玺、池世才、丛锋、何智、石小迎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2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
1 保安服务 security service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保安服务一般根据合同约定,实行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 门卫服务 gate_guarding service 保安员根据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3 守护服务 grard service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4 巡逻服务 patrol service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5 押运服务 escort service 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