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法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队伍建设,使人事管理制度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展的需要,并结合各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1、 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皆依本规定办理
2、 本规定所称员工,指联社机关本部及其下属信用社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第三条 根据联社机关的进展实际,在联社机关员工引进方面,主要招聘有丰富工作经验、较强业务能力和较高综合素养的人员及具有良好进展潜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四条 联社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部负责进行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1、由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联社机关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学历等条件
2、具体招聘工作由人事部安排,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确定初试名单
3、由分管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面试小组,对初试人员进行面试考察,确定初试录用名单
4、由主任与初试录用者进行面谈,确定录用名单
第五条 新聘员工必须在联社机关试用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被聘用,并根据试用期内工作能力和成绩确定职务级别
试用期内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辞退
第六条 新聘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复印件 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交学校派遣证 3、应届毕业生交户口迁移证明和粮食关系迁移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及无劣迹证明 5、专业培训或计算机等级证明及其他奖励材料文本 6、一寸照片三张 7、其他能说明本人详细情况的有关材料第七条 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一个月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聘员工应服从组织分配
第八条 为避开造成单位及客户的现金及其他损失,应聘人员应交纳安全保证金,试聘期间交纳 3000 元,正式聘用后交纳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