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一、信用证方式的风险(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2.进口商设陷阱使卖方无法履约或议付时遭拒付.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等。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受益人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但假如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受益人无法出具的或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具,则在对方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受益人根本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条件,银行的付款保证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进口商有时还故意不下一些陷进,如规定不明确,有字误或者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一点小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另外,在信用证中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如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会使出口商无所适从或者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支援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 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4.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做完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5.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的实质。假如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经检验合格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假如进口商不承兑,开证行不负责任等内容。这实际上已不是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6.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