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根据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全民合同制、集体合同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从业青年
第二章 新参加工作职工初期工资待遇第三条 招聘录用新工人工资待遇(一)招聘录用的新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
井下岗位熟练期为半年,地面岗位熟练期为一年
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一)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根据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五条 退伍军人工资待遇(一)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工种不对口的实行熟练期(井下半年,地面一年)
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工种对口的不实行熟练期,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熟练、见习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工资待遇仍按熟练、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第七条 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期,按其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同岗位(工种)间、非技术岗位(工种)间、技术岗位(工种)到非技术岗位(工种)的,不实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根据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