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法律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25]262 号)卫生部二〇〇七年九月目 录一、工作机构与职责 1(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1
卫生部 1(1)卫生应急办公室 1(2)办公厅 2(3)人事司 3(4)规划财务司 3(5)政策法规司 3(6)农村卫生管理司 3(7)卫生监督局 3(8)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3(9)医政司 3(10)疾病控制局 4(11)科技教育司 4(12)国际合作司 4(13)统计信息中心 42
中医药管理局 4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6(二)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 61
医疗救治机构 6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3
卫生监督机构 74
医学科研教学机构 75
采供血机构 7二、组织指挥 7(一)组织指挥体系 71
应急处理指挥部 72
现场指挥部 83
日常工作机构 84
专家咨询委员会 9(二)指挥协调机制 91
应急指挥决策平台建设与管理 9(1)构成 9(2)功能 10(3)管理 102
部门协调机制 10(1)信息通报与交换 10(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 10(3)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 11(4)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 11三、卫生应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11(一)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11(二)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12四、监测预警 12(一)监测 121
制定监测计划 122
建立完善监测网络 123
开展监测 13(二)预警 131
预警事件 132
预警级别 133
预警实施 14五、信息报告与发布 14(一)信息报告 141
事件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142
报告事件的界定 153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54
报告类别与内容 165
监督、检查和指导 16(二)信息发布与通报 17六、现场处置 17(一)早期处置 171
初步确认与报告 172
现场处置工作组 173
指派专家工作组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