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 50 万上(含 50 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 表 1 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车辆数4-526-8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 7k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 4km2 。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