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 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达标验收管理,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考核验 收管理
“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遵循 公开透明、软硬兼 顾、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考核验 收评分的依据
根据《全国环保部门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 得分 达到 90 分 ( 含 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对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 设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达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地市级一级的达标验收;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除地市级一级以外— 3—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 工作小组,由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 至少邀请一名环 境应急专家参加, 成员不少于 5 人
环境保护部组织达标验收时,可邀请督查中心有关人员参加, 对地市级一级的达标验收应邀 请所在省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 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 申请达标验收的单位首先登陆 www
cn “网站 的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并在线评分, 达到 90 分(含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 经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 10 个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