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第16页房屋租赁合同(保底+抽成模式)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商品房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租赁物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位于/号项目号的商品房(详见附件1)在租赁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商品房(下称租赁物)计租面积为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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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乙方用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所允许的经营(种类)并以为商号为商号名称经营,品牌是,乙方应自行办理在租赁物内进行商业经营的所有合法手续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铺内销售其他商品或品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用途及营业范围,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若对其经营的品牌或提供的服务做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第2条租赁期限2
1租赁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需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的,则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在甲方向乙方移交商品房时,租赁物内甲方投资安装的所有机械设备、消防及消防报警设备、电器设备等一并移交给乙方使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乙方应尽到合理使用义务,确保消防、人员、财产安全,切实、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3乙方须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乙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须提前至少7天书面告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交付日前来办理该租赁物的交接手续的,则应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