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第四条 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对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二)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权限第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第六条 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 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第七条 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三章 招 聘第八条 招聘条件1、基本条件:男,40 岁以下、女,35 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2、特别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