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场地赁合同出租方:江西省于都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于都县罗坳卫生院(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甲方将位于罗坳镇峡山村的峡山航标站房及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认
本租赁物整体出租给乙方作罗坳卫生院峡山分院使用
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整体出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物的交付租赁期限为叁年,即从2015年12月日起至2018年12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叁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三条租赁费用租赁保证金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壹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五千元整)
元租金租金为本合同期内每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五千元整)不含税;届满以周边房租、物价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水、电增容费供水供电增容的手续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申办,因办理相关增容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10日内,甲方将向乙方不计息的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每月15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帐号:乙方逾期支付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