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法律规范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一切动火作业。3.职责3。1 安全部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2 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4。工作程序4。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安全防护措施,安排至少一名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动火负责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区域及有效时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4。2.6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否则,有权拒绝动火.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现场安全、可靠后,方能开具“动火证”。4.3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洁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离,邻近受影响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理洁净。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申请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后,方可进入容器.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充分清洁后方可进行.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对相邻部门的影响并及时沟通,如有危及相邻部门安全的可能,应实行相应的安全措施。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