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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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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5〕175 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25〕92 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40 号),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进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根据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法律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举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对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加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进展相结合。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进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第七条 建设内容。(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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