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务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负责派车调度,办理车辆购买、过户、领照、保养维修、保险等有关事宜.第二章 用车管理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核、协调、安排,保证公务车辆的高效法律规范使用。第四条 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单制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派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驾驶员出车.第五条 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城区内办理公务一般不安排车辆。有特别情况用车,须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方可派车。在县城以内由综合部部长签字,县城周边地区(德州、济南)综合部部长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综合部部长签字后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六条 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车辆钥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七条 经核准后的《用车申请单》由用车者交驾驶员。用车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根据行车路线行驶,严禁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将《用车申请单》交车管人员.车管人员在《车辆使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第八条 严格禁止为非公务用车安排车辆。第九条 派车应按事情缓急、申请先后的原则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第十条 为节约开支,综合部在安排车辆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用车.第十一条 车辆严格实行定点存放,将车辆存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所。出差在外的车辆,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严防车辆被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守街区及私人住宅区。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包括驾驶员考勤、安全学习培训、人员调整及日常工作管理等。第十三条 保证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随车带齐各种行车证件,以备途中检查.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未出车时一律在指定办公区域待命,严禁串岗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随时准备好公司综合管理部临时交办的工作。配属公司领导的驾驶员,除保证安全驾驶外,还要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 驾驶员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半天以内(含半天)向公司综合部车管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向公司综合部负责人请假。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出车和返回后,都应仔细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液、油、电、制动等),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第十七条 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交回车辆钥匙。严禁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