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理顺公司内部管理关系和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人事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才招聘 第四条 公司因经营、业务或管理需要招收新员工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填写《员工需求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送行政部门予以招聘
第五条 公司招聘员工应以岗位要求、学识、能力、品德、体格等综合因素为依据,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六条 招用员工的程序为:初试(行政部门) 、复试(主管部门)、通知结果(行政部门) 、一个星期的培训学习、考核(主管部门)、予以试用(行政部门)、予以转正
第七条 新进员工经面试合格和培训考核通过后,由行政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试用人员办理试用手续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一)公司统一印发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 2 张;(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1 张;(五)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六)岗位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八条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 1—3 个月;在试用期间,由部门经理对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责任感、品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一)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二)申请事假超过规定;(三)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四)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五)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对于试用期内个别员工表现特别优秀的,试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