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密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不适用于保守国家秘密.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反不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非国家秘密事项.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四条 保守公司秘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第二章 保密范围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4、公司财务各类报告、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6、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图样、工艺文件、制造与检验法律规范各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等;7、公司产品去向、售后服务等;8、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事项.载有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公司秘密事项的确定由产生秘密事项部门申报、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办标识“内部资料★ 年”,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及下属保密办对全公司保守秘密负责,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秘密事项监管。第三章 保密措施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保密办或保密办监管各部门执行。第九条 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销毁。第十条 收发、传递、外出携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私人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在公司计算机上使用,如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到保密办借用。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限定秘密事项知悉的范围,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实行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办,保密办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四章 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者,罚款 200 元。第十六条 工作疏失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者,罚款 200 元.第十七条 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实行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轻微者,罚款 400 元。第十八条 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