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程序及手续一、公司减资的程序(一)股东会通过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同时《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四)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不按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减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未通知股东通过减资决议的风险1、减资决议可能被撤销。《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无效.……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