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规定第一章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法律规范加班和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通员工加班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第五条 效率至上原则
各部门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
第六条 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用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表),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八条 如因特别情况无法事先办理加班申请手续的,部门主管应在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单》并书面说明原因,并按程序补办加班申请
过期申请作放弃处理
第九条 未按以上流程报批同意加班的,一律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予调休或核发加班工资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第十条 本公司人员于节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别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工资两种
第十三条 调休时间计算:所有加班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四章 加班工资的计算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计算:(一) 工作日加班按 7 元/小时/人执行
(二)加班工资的相应倍数按国家劳动法规执行
(三)计时制和固定制加班工资=现行计时工资标准*月加班工时*相应倍数(四)计件制加班工资=月实际工资(计件+计时)/月出勤总工时*月加班工时*相应倍数(五)计算公式相关说明: 月出勤总工时=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工时 月标准出勤天数=月实际天数-月周未天数—月法定节日天数月标准出勤工时=月标准天数*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