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XX 公司加班管理规定》的通知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法律规范加班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加班,严格执行加班提前申报审批手续,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将《XX 公司加班管理补充规定》下发到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XX 公司加班管理补充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法律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补充本规定。第一条 适用范围:管理岗位人员第二条 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包括会议需附正式的会议通知单),或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加班的,必须预先填写《XX 公司员工加班审批单》,并经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第三条 个人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未经批准的加班,不计为加班。第四条 为保障管理人员的正常休息,各单位、各部室要严格控制加班,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月加班不超过 4 天,加班时间统计根据小时计算,凡是多报的全部不予确认.第五条 考勤以小时为单位如实记录加班时间,加班审批手续与考勤一同保存.第六条 公司各部室、各单位周六日确需加班或工作日确需延时加班的需在每周五下午 17:00 前及工作日当天,将预先填写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的《XX 公司员工加班审批单》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综合办.人力资源部、综合办负责每月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记录加班。第七条 公司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切实负责、实事求是、以身作则,对弄虚作假、手续不全、过时上报《XX 公司员工加班审批单》的,不予确认,并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加班问题投诉.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