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培训管理工作,增强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用性,保证外出培训质量,提升公司员工的业务素养与工作能力,以满足公司现实业务和未来进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经公司统一派遣,离开原工作地区到其他地区参加培训的员工且培训期不少于 1 个月。第三条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地点由公司统一安排。第四条 员工外出培训期间,薪酬根据《浙江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进行定薪与发放,福利根据《浙江分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为减轻员工生活负担,公司统一为员工发放津贴 1500 元/月,凭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发票报销。公司内部能提供住宿的调派员工,享受 500 元/月津贴,可凭交通费、通讯费等发票报销。第六条 员工外出培训期间必须仔细听讲,做好记录,收集培训相关资料,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缺课、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以保证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第七条 因公外出培训如属上班时间,视为公出;若培训期间无故旷课的人员按旷工论处,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培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八条 凡参加过外出培训的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将培训内容传授给相关部门员工,不得借故推诿。第九条 受训人员应于每两周汇写一篇《培训总结报告》,并于培训结束后十日内将《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资料统一提交至后援管理部人事专员处存档.《培训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逾期未交者,除一年内不得外出受训外。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支公司后援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有特别情况,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