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进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问责制度、安全奖管理办法、人身伤亡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设备事故处理办法、消防事故处理办法、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治安事件处理办法、险肇事故处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办法、违章违制处理办法等制度,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公司合同制职工均根据本规则执行,其他在公司区域作业的人员,根据有关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述事故(事件),包括公司的各类事故、事件、隐患及违章违制现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各主管部室、管理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与职工安全生产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类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1、按损害程度分:职工伤亡事故按损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第八条 公司根据事故损害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将各类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轻微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Ⅳ级(